当58岁的申请执行人张洪兰从法官手中接过29107.9元的执行款时,满怀深情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我和老伴从黑发盼到白发,终于盼到了这一天,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此案追溯到十年前。
1998年5月12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张洪兰诉被告杨焕玲、杨啊柱债务纠纷一案,作出了(1998)保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判决由二被告偿付给原告欠款29107.9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二被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1年2月原告张洪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不知所踪,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2009年1月,我院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派出执行干警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1月6日,终于得知被执行人在施甸出现,执行人员一大早即迅速赶往施甸,找到被执行人后,经执行干警坚持不懈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耐心地说明教育,被执行人最终愿意履行义务,一件历经十年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