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在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措施得当的情况下一大批执行积案得到了化解,许多执行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
申请执行人段兴标与被申请执行人余怡债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怡系保山市百货公司员工,因承包公司柜台资金短缺于 1996 年、 1997 年分几次向申请执行人段兴标借款 5 万元,并约定月利息 1 . 5 分。后因百货公司将货柜及所售物品处理,被执行人余怡下岗无能力偿还所借款项,申请执行人段兴标于 1998 年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由余怡归还段兴标借款 5 万元,利息 6 千元。申请执行人段兴标于 1998 年 12 月 11 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余怡在还款 1 万元后余款 4 . 6 万元一直拖欠未还。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执行人员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得知被执行人余怡在百货公司下岗后,虽再次就业,但工资尚不足 1 千元,仅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偿还能力较弱,其余财产仅有一套 50 多平方米的住房。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现状后,执行员认为此案不能强制执行,于是将双方当事人找到法院耐心做说服工作。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在历经数小时的开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怡于 1 月 15 日偿还欠款 8 千元,余款 3 . 8 万元申请人段兴标自愿放弃,此案得以圆满执结,十年积案一朝化解。
在同一天办理该案的执行小组还同时成功执结了申请执行人保山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00 年李江龙因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欠房屋租赁款 6 . 15 万元。 2003 年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江龙给付原告房屋租赁款 6 . 15 万元。李江龙给付了 4 万元租赁款后余款 2 .巧万元拖欠五年未还。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最佳的结案方式,也是社会和谐的追求。本着为法律负责,为当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的态度,该执行小组在案件多,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坚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调解为手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江龙给付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款 8 千元,余款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