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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 】隆民初字第 4 号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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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0 )隆民初字第 4 号

            
            原告肖党秀,女, 1968 年 9 月 1 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地区祁东县黄土铺镇新民村 3 组人,个体户。现住德宏州璐西市 887 库。
            委托代理人谭华平,男, 1964 年 10 月 17 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地区祁东县灵官镇新安村 8 组人,个体户。现住德宏州璐西市丙午路 23 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宏阳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阳公司)。地址: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永昌路南端保山康发钢铁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春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山康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康发公司)。地址: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永昌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艾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源安,该公司财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党秀诉被告康发公司、宏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春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 2 008 年起将收购的废旧钢材出售给被告,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 51356 . 56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保山康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宏阳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原告肖党秀货款 51356 元,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一次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 1086 元,减半征收 543 元,由原告肖党秀负担 108 元,被告保山康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宏阳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435 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万春芹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振华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发布日期:2010-1-15 9:57:21    浏览人次: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