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6年进隆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一直在基层法庭,至今25个年头。这25年里,起初的那10多年,法官不叫法官,从工作任务上看,叫调查官更贴切些。一个离婚案,要调查村组干部,左右邻舍,大量的时间花费在调查取证上,况且还吃力不讨好,当事人最后怪罪你处理不公,应该向谁调查,而不应该向谁调查。而且,领导衡量承办人工作的责任心也是看调查材料的多少而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1年现行民诉法实施以后。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也才是最近几年的事。几年前,法官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判决权存在于不审案的领导手中。由于各种原因,主审人与主管院领导意见相左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是典型的审判权分离。
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改革的目标之一,需要几代法院人的努力。实施主审法官制,还权于法官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法官与法律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记不起西方哪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法官”。我的理解,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律是法官的灵魂。尊重法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之一---犹太人是尊重法律的典范。他们认为,尊重法律还表现在对法律漏洞的尊重。我认为,研究法律漏洞那是律师和法学家的事,而不应该是法官干的活。任何一部法律都因势而立,不能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事物,时势随时发生变化,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漏洞。尊重法律,应该包括对法律漏洞的尊重,也才符合“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官研究法律只是理解立法的旨意,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体现法律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