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你好,为什么我们收到的举证通知书上的举证期是15日,不是法定的30日。假如我们是1月16日签收的传票,那么举证截止日期是?谢谢! |
| 昵 称: | fdchenjing |
| 留言时间: | 2012-1-17 9:46:46 |
| 管理员回复: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
| 内 容: | 我是【2010】隆民初字第1467号 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尹以潇。 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将判决书公开在网络,侵犯了姓名权和隐私权,使我的姓名、经济状况等公告于大庭广众之下!如果没有及时隐藏姓名等隐私,我必将本法院此举在网络曝光!以及起诉本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其他牵涉的人员也未匿名,同样可以起诉你们!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规定》明确刑事自诉案件,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是否公开,会征求并尊重当事人意见。各级法院会在送达判决书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判决书不公开;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原则上也不公开。 依据:http://www.ccelaws.com/minshifaxue/2010-10-11/7842.html 我的联系电话:15887505555 |
| 昵 称: | 尹以潇 |
| 留言时间: | 2011-11-30 1:16:22 |
| 管理员回复: | 关于案件当事人尹以潇通过网站后台和电话反映问题的回复 尹以潇: 关于您在我院网上后台留言及电话中反映,您是【2010】隆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因我院公示的法律文书中涉及了您的姓名和隐私,要求我院及时隐藏姓名等隐私。经向院领导汇报,现回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3、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和第三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及时处理。”之规定,在公布的法律文书中,涉及您个人的家庭地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我院已经进行了技术处理。现您提出异议,为避免给您造成困扰,根据相关规定和我院领导研究决定: 一、将该法律文书在我院网站上予以删除; 二、立即着手研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公开审判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免给不愿公开审判文书的当事人带来困扰。 同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并进一步完善。 隆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 内 容: | 服务态度好,希望再接再厉! |
| 昵 称: | lgx1984 |
| 留言时间: | 2011-11-28 9:35:22 |
| 内 容: | 你好:在村里朋友结婚喜事中,因为在一起喝酒发生争执后被一家父子俩殴打。后来过年我爸妈回家(爸妈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家里只有我一人)知道后,就去打我那家人问:为什么要打我?不料,他家又和我爸发生冲突,动手打我爸。我看到时就上去帮忙拉阻,就这样打成了一团,双方也没有受伤。经在场的群众拉开了。可就在这时,他家打了个电话后就从家里拿了把刀,追过来杀我父子俩,我父亲背部被砍伤了一刀,我被他儿子用凳子打伤了头部,被送到了医院。 后来,经派出所调查,调解同村上协调后。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反而村上的到说:他家是村里的村霸。我想请问一下:他持刀杀人是否犯法,这样是否能不能上诉。 |
| 昵 称: | 苦果 |
| 留言时间: | 2011-3-22 14:54:18 |
| 管理员回复: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 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 内 容: | 你好!我是熊永寿的女儿,我爸是残疾军人,身体不好才内退在家休养,又被宋国昌殴打,现在希望贵院早日下判决,我不希望在羁押期间,我爸不出任何意外上,希望贵院能改变歧视残障人的观念,谢谢 |
| 昵 称: | 京城四大无臂才子 |
| 留言时间: | 2010-11-5 23:08:28 |
| 管理员回复: | 熊永寿: 我院受理的宋国昌诉你故意伤害一案,在开庭审理后,为通知你到庭办理相关事宜,办案人员曾多次寻找你,因你未在原址,至今下落不明,该案现裁定中止审理。希望你尽快回来到我院刑事审判庭说明情况,配合办案人员及时审结此案。联系电话:0875-2160065,2160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