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被伤害的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绝不可能等伤完全养好才出院上班,总是采取一些比较切合实际的医疗方式,比如在外寻求中草药医生医治等,而法院不予支持,这似乎与以人为本相悖逆。 |
| 昵 称: | 宿 鸟 |
| 留言时间: | 2009-11-27 22:42:27 |
| 管理员回复: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故法律为维护双方的公平性,外面自己找的医生,对这部分医疗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也无国家的相关标准来进行衡量,从证据的角度看,效力低。 |
| 内 容: |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被人故意伤害,对方却不承担公职人员误工费的问题,是一种纵容罪犯的疏漏。 |
| 昵 称: | 宿鸟 |
| 留言时间: | 2009-11-26 18:09:03 |
| 管理员回复: | 国家公职人员在受伤期间是有工资收入的,而误工费是实际收入的减少。 |
| 内 容: | 您好!宋国昌诉熊永寿故意伤害案,(2009)隆刑初字第66号.望得知结果,谢谢 静待佳音 |
| 昵 称: | 熊燕 |
| 留言时间: | 2009-11-26 17:15:03 |
| 管理员回复: | 熊永寿: 我院受理的宋国昌诉你故意伤害一案,在开庭审理后,为通知你到庭办理相关事宜,办案人员曾多次寻找你,因你未在原址,至今下落不明,该案现裁定中止审理。希望你尽快回来到我院刑事审判庭说明情况,配合办案人员及时审结此案。 联系电话:0875-2160065,2160073 |
| 内 容: | 你好!潞江农场的宋国昌告熊永寿一案,开庭都快一年了,啥时候给结果呀!你们何时才能给熊永寿这样一位革命伤残军人洗刷冤情,何时这位老人才能从这种有家不敢归的生活,画上句号呢??? |
| 昵 称: | 等待 |
| 留言时间: | 2009-11-4 18:21:15 |
| 管理员回复: | 您好,请您到您起诉的法院询问,并带齐法院受理你案件的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
| 内 容: | 隆阳区法院的同志: 你们好! 《民事判决书2009保中民终字第93号》文件审判结果为幸显金无条件拆除大门、栏栅和牛圈,但是他没有在接到文件的15天之内拆除,好如美、好如丽两家于2009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幸显金家大门、栏栅和牛圈,法院给于批准,但是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一点强制执行的动静。请问,法院什么时候会执行?这份强制执行书的法律效力有多长时间?谢谢! |
| 昵 称: | 等待 |
| 留言时间: | 2009-10-2 21:19:04 |
| 管理员回复: | 如果你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负责该案的人会与你们联系,如有疑问,可以打执行局办公室电话询问。 执行局联系电话:0875-2160085,2162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