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老营乡旧寨小学因学校建设需要,2000年,原老营乡旧寨村公所与被告杨某某协商一致,将杨某某管理耕种的旧寨小学南边与围墙相连的一宗承包土地收回,发放给了杨某某土地补偿款,后交付给原告瓦窑镇中心学校管理使用。因原告无资金投入学校建设,被告杨某某父亲一直用于种植蔬菜至2017年。2017年原告申请学校建设列入扶贫项目,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许可原告建盖旧寨小学综合楼。2018年7月动工前,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将种植的农作物铲除,并按国家标准给予相应的青苗补偿费,被告则要求在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让原告给付管理费,经村、镇反复做被告思想工作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不得阻碍正常施工。
为保障旧寨小学综合楼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综合楼如期交付使用和学校师生的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9月7日原告向我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妨碍施工建设。
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瓦窑镇中心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杨某某立即停止妨碍瓦窑镇中心学校旧寨小学综合楼项目的施工建设。9月11日,我院依法对该案先予执行,对被告杨某某进行告诫,向其交代权利义务,并告知阻挠执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阐明相关利害关系后,杨某某及其亲属表示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不再阻挠学校的正常施工秩序。

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瓦窑镇中心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杨某某立即停止妨碍瓦窑镇中心学校旧寨小学综合楼项目的施工建设。9月11日,我院依法对该案先予执行,对被告杨某某进行告诫,向其交代权利义务,并告知阻挠执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阐明相关利害关系后,杨某某及其亲属表示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不再阻挠学校的正常施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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