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成功处置一起房屋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恶意拖延腾退的案件,顺利将涉案房产交付买受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隆阳法院在执行云南某公司与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明某某名下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奥新体育城某处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该房产最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买受人段某某成功竞得。房屋成交后,被执行人明某某以正与买受人段某某协商回购或回租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腾退。法院基于善意执行理念,在征得买受人段某某同意后,给予双方协商时间。然而,明某某屡次违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回购款项,致使买受人段某某拒绝继续协商,并坚决要求法院尽快交付房产。
为切实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确保腾退工作顺利推进,执行干警采取多项措施:现场张贴公告: 赴涉案房屋现场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明某某限期自行搬离。释法明理: 多次传唤明某某至法院,当面进行思想疏导,详尽阐释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及拒不配合执行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包括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强制执行: 面对明某某以“寻找合适租赁房源需时”等借口一再搪塞、拖延,对法院公告置若罔闻的行为,执行干警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明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满后,执行干警再次传唤明某某,严正告知:若继续拖延腾退,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组织实施强制腾房行动。强制腾房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保管、公证等一切费用及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明某某自行承担。其长期(拖延长达两个半月之久)、无故拒不履行腾退义务,已给买受人段某某造成实际损失,属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严重妨害司法执行秩序及申请执行人、买受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在强制腾房后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面对司法拘留的震慑以及即将到来的罚款、强制腾房乃至刑事追责的严峻后果,明某某终于幡然醒悟,态度发生根本转变。其主动向法院申请自行腾退,并承诺在三天内交付房屋。目前,明某某已按承诺主动腾空房屋并搬离,涉案房产顺利交付买受人段某某,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强制腾退历来是执行领域的难点。本案中,隆阳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运用“强制威慑与善意疏导”组合拳,多措并举,刚柔并济。既展现了法律的权威与刚性,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和必要的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